掛牌公司終止掛牌分為強制摘牌和主動摘牌。強制摘牌的原因主要涉及信息披露、持續(xù)經營能力、公司治理、重大違法行為等幾大類,具體可分為以下14種情形:
(1)未按期披露年報或半年報告,或披露的年報、半年報未經董事會審議通過,或半數以上董事無法完全保證年報或半年報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或年報中的財務報告未經符合《證券法》規(guī)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且前述情形自法定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個月內仍未披露或改正;
(2)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均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均為負值;
(4)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tài)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導致掛牌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依法被吊銷主營業(yè)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存在喪失繼續(xù)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5)存在欺詐發(fā)行、信息披露違法、擅自公開或變相公開發(fā)行證券等行為,掛牌公司或相關責任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
(6)因在公告的股票掛牌公開轉讓、證券發(fā)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受到行政處罰;
(7)不符合掛牌條件,騙取同意掛牌函并受到公開譴責;
(8)除第6項、第7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最近二十四個月內因不同事項受到行政處罰或全國股轉公司公開譴責的次數累計達到三次;
(9)存在會計準則規(guī)定的影響持續(xù)經營能力的事項,被主辦券商出具不具有持續(xù)經營能力的專項意見,且三個月該情形仍未消除;
(10)不能依法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無法形成有效決議,或者掛牌公司已經失去信息披露聯系渠道、拒不披露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或嚴重擾亂信息披露秩序等,被主辦券商出具公司治理機制不健全或者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缺陷的專項意見,且六個月該情形仍未消除;
(11)與主辦券商解除持續(xù)督導協議,且未能在三個月內與其他主辦券商簽署持續(xù)督導協議的;
(12)被依法強制解散;
(13)被法院宣告破產;
(14)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